21世纪初,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将长期以来进行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整体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项意义深远的文化建设在一个新的层次和水平上得到迅速、长足的发展。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社会各界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需要法律、科技、行政和财政各项措施环环相扣,持续不断。我国于2004年8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步入依法保护阶段。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我国已有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372个代表性项目,涉及3154个保护单位。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40项,总数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2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40个项目的入选,体现了中国日益提高的履约能力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对于在国际层面宣传和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中国精神和中国智慧,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该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如下定义: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如下定义:
在本公约中: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其中五个门类的名称在2008年有所调整,并沿用至今。十大门类分别为:
(一)民间文学;
(二)传统音乐;
(三)传统舞蹈;
(四)传统戏剧;
(五)曲艺;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七)传统美术;
(八)传统技艺;
(九)传统医药;
(十)民俗。
此外,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各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工作中,部分地区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自己的名录分类标准。
相信,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保护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必将不断提高。